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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石蜡制造行业应安全警钟长鸣

2018-07-27
      7月12日晚18时42分33秒,位于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园区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这是自2012年造成29人死亡的河北克尔“2·28”爆炸事故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化工事故,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起事故挂牌督办。
上周,中国化工报记者跟随应急管理部相关领导,在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参加了现场会。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现场会专家分析,这起事故暴露了两方面问题:一是企业无法无天,肆意违规违法;二是当地政府监管不严,漏洞百出。
涉事企业无法无天
      根据现场调查,事故企业恒达科技公司违规违法程度罕见。正如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王浩水所说:“一个企业能够违法违规到这种程度,还是第一次见到,可以说企业凡是能违法违规的地方,全部违法违规。”
“企业在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首当其冲就是未批先建。”应急管理部监管三司司长孙广宇对恒达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
据孙广宇介绍,2017年7月,宜宾市安监局就检查发现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要求其立即停工并补办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该企业仅在2017年12月按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发给的安全审查意见书进行了相关手续补办;2018年3月15日,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同时,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截至事故发生前,该企业办公楼、分析室、烘干房、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库房、储罐区等主要建筑物已基本完成。
从今年3月起,恒达公司三车间开始生产咪草烟的中间体PDE,6月起在二车间开始试生产咪草烟和三氮唑,尝试打通生产工艺,摸索工艺参数。截至事故发生时,恒达公司已获得了100余万元的利润。
恒达公司二车间、三车间虽然安装了反应釜、离心机等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却基本未安装,且没有制定试生产方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没有基本的应急能力。与此同时,其一车间还在边生产边建设。
更严重的是,该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与设计完全不符。发生事故的二车间最初拟设计9台5000L釜及1台3000L釜等10台设备,并生产5-硝基间苯二甲酸,实际共设置了3台5000L釜、7台3000L釜和8台2000L釜等18台设备(三车间也存在类似情况),试生产的产品也不是恒达公司原申请的产品,而是咪草烟和三氮唑,精制车间还在开展邻乙基对硝基苯胺的中试。
孙广宇说:“事故企业无论是原设计生产的5-硝基间苯二甲酸、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等两种产品,还是实际生产的咪草烟和三氮唑,其生产过程均涉及多种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点监管工艺,如硝化、氧化、重氮化、水合肼、双氧水、甲醇等,但其自动化控制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等安全设施均未安装就开始试生产,一旦出现险情,企业自身根本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自动化控制系统缺失还导致每个班均有10余人在反应釜周边人工操作,是此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孙广宇还指出,恒达公司的员工都不是“内行”人。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原来从事机械加工业,无化工学历和从业经验,却负责该危化品建设项目筹建并给企业承揽代加工生产合同,对化工生产的风险没有任何认知,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也不懂管理。技术负责人仅掌握5-硝基间苯二甲酸等两种产品技术,也不具备安全、生产等专业管理能力。车间副主任罗某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水平,今年2月入职,6月被提拔为车间副主任。此次事故中死亡的19人中有16人是恒达公司操作工,从伤亡人员名单看,绝大部分都是当地农民。他们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对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掌握,更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

恒达公司消防设施都未安装到位。图为爆炸过后摆在地上的消防设施。
相关企业助纣为虐
据现场会通报,事故企业采用的咪草烟和三氮唑生产技术,分别由常州市道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成都化润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工艺路线,未经过正规设计。恒达公司技术负责人根据经验规划了所需生产装置和操作流程,但是对相关技术的安全风险一无所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正是咪草烟的生产过程中,甲苯对丁酰胺脱水操作所使用的蒸馏釜首先发生了爆炸。
“常州道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成都化润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恒达公司仍处于建设期、未取得生产资质,仍向其提供产品代加工订单,并向恒达公司提供不可靠的生产技术。恒达公司所使用的生产原料水合肼、硝酸、甲苯、盐酸等多种危化品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原料供应商在未查验其许可情况下,违法向其销售这些限制流通的原料。上述企业均涉嫌同恒达公司构成共同违法或共同犯罪。”孙广宇告诉记者。
“虽然此次事故主要是恒达公司非法违法生产导致,设计单位、评价单位是按照原申报项目来开展相关工作,与本次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评价报告审核发现存在诸多问题。”孙广宇说。
他表示,事故企业的5-硝基间苯二甲酸和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的生产建设项目明显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且具有爆炸危险性。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规定,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要求,而设计公司的设计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降低了防火设计标准。
此外,恒达公司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时间是2018年4月,但实际上恒达公司从2017年7月就已经开始建设,设计单位未实地对恒达公司已建项目进行勘察就出具了设计图纸。四川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乙级)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安全评价报告中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计算仅考虑了8种危险化学品中的5种,且对危险程度较高的二氧化硫降低了因数取值。
孙广宇说:“设计、安全评价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看似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事实上是对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的纵容。”
地方政府监管不力
存在诸多问题的恒达公司,从地理位置上来看,距离长江仅有500余米,这似乎与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理念背道而驰。这样一家企业在一步步实现生产的过程中,当地监管部门可有缺失?
孙广宇表示,地方政府负责招商引资的相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在项目招商引资过程中没有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未尽到监管责任,江安县及化工园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不得力。
更为甚者,恒达公司如此急切的建成投产中也有当地政府主推的影子。2018年1月,江安县委办和政府办联合发布了《江安县2018年重点项目目标任务》,明确恒达公司项目要在2018年6月竣工,由分管安全的县领导牵头负责。江安县政府又与企业签订了以投产时间(2018年5月31日前建成投产才能享受优惠土地政策)为考核标准的优惠政策协议,这为事故企业违法建设和生产提供了土壤,影响了依法治安的环境。
“事实上,恒达公司的问题,并非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宜宾市安监局两次发现恒达公司未批先建,以市安委办名义向江安县政府下发督办函,要求江安县政府明确牵头责任县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每天巡查并报告巡查结果,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通过前要确保企业停止建设施工。但有关部门阳奉阴违,对未批先建行为未予以坚决制止,未认真落实每日巡查要求,未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孙广宇说,在园区管委会组织的约谈会上,园区安环局局长仅口头表示“停止项目建设,如果不听招呼,出问题后果将会很严重”,行政处罚也是罚款了事,未责令恒达公司停止违法建设。这些问题客观上纵容了恒达公司违法建设、生产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遇到阻力的情况下,缺乏主动性,办法不多、效果不好。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重点工作部署不到位,没有认真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打非治违”工作要求。

恒达公司办公楼面向事故装置的一侧违反要求设置了玻璃门窗。图为事故中受损的办公楼。

背景资料
多地开展安全排查 硝化工艺成重点
中化新网讯   宜宾恒达事故发生后,全国多地为汲取“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教训,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在各地组织的安全排查中,有关硝化工艺的排查成为了不少地区的重点。
河北省安监局在事故后第一天发布了《关于深刻汲取四川江安“7·12”重大爆燃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事故的紧急通知》,全面摸排辖区内所有化工、医药企业中涉及硝化工艺的情况,重点摸排涉及硝化工艺的染料、医药、农药中间体生产的精细化工企业。《通知》要求,对发现的问题隐患,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聘请专家对涉及硝化工艺的企业进行自动化控制系统符合性审查,对没有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或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的,一律停产整顿。
浙江省安监局在事故后第二天发布了《关于深刻吸取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爆炸事故教训持续强化爆炸性化学品装置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涉爆工艺特别是硝化工艺装置风险管控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凡是涉及环氧化合物(如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过氧化物(如双氧水、金属过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偶氮二异丁腈)、硝基化合物(如硝基苯、二硝基苯、硝酸胺)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必须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各市要按照《硝化工艺安本质安全提升参考标准》要求,逐家企业、逐条标准过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此外,四川省经信委部署,在全省化工行业开展安全督查,7月14日晚即派出6个督查组赶赴6个片区展开督查。湖北等省份也组织开展了安全大检查。

相关评论
安评环评岂能形同虚设
7月12日,宜宾恒达的一声巨响,炸醒了当地百姓、炸醒了地方官员,也炸穿了我们对不良企业底线的认知。从山东临沂“6·5”事故到江苏连云港“12·9”事故,再到宜宾“7·12”事故,每次事故都暴露出同样一个问题:企业安全评价基本形同虚设,每一次我们都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在“6·5”事故中,事故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一派胡言,前后不一”。在当时的现场会上,王浩水对此事特别强调,要通报发证机关,立即停止事故企业的评价机构资质,并对该机构所做的全部安全评价报告重新核对,尤其是石油化工企业,更要严格谨慎,不能让评价机构“草菅人命”。
可这一点在“12·9”事故中再一次暴露无遗。犹记得王浩水不无痛心地说:“今年发生的金誉石化“6·5”重大爆炸火灾事故、利兴橡胶“5·13”氯气中毒事故还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照抄照搬、罔顾事实的问题。从初步了解的情况看,这次事故依然暴露出设计、评价单位缺位失职的问题。”
在“7·12”事故中,安评再一次走了个过场。事故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评价报告问题多多,设计多处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安全评价报告更是不规范。正是设计、安全评价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无形中纵容了事故企业的非法违法行为,最终酿成悲剧。
与安评类似,不少事故同样暴露了环评的诸多问题。环评、安评不是国家为企业设置的障碍,而是让专业评价机构帮助地方政府更加客观、理性地去管理新建项目,提升企业的安全和环保等级,从源头上消灭或者在现有科技水平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和环境风险,这样的制度设计是非常合理而且必要的。
然而,这么好的一个制度设计,在有些地方却成了一个摆设。目前,很多地方对环评、安评及其不重视,走过场、补报告的行为时有发生,评价机构也是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
在生态文明建设强力推进大背景下,安全、环保重于泰山,安评、环评岂能儿戏?对于这样的现状,国家应及早出台相关政策,整顿环评、安评市场,让评价机构负起更多责任。特别是对于长江上游的石化项目,一旦发生环境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更应该从严把关,甚至相关标准要比下游项目更严格。
今年5月15日,宜宾市环保局一天通过了3个涉及爆炸性反应的化工项目的环评,这3个项目在此前的首次环评均未获批。像这种身处长江上游、需要二次评价的项目,更应慎之又慎,理清前后不同之处,确保项目的环保工艺过关、措施得当、投入合理。

虽然从短期看这样做会增加企业负担、政府监管难度,但从长远来看,这其实是在保护当地化工企业,保护政府的公信力,更是在保护我们的母亲河。

资料来源《中化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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